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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特困人员认定有了新标准

时间:2017-10-21 15:40 来源:搜狐 作者:安远  阅读量:6964   

本报记者 赵杰 张鹰

近日,内蒙古自治区最新出台了《内蒙古自治区特困人员认定办法》(以下简称《认定办法》),重点对认定原则、认定条件、认定程序、特困人员生活自理能力评估标准、终止供养、监督检查作出了具体规定。其中,明确将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无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或法定义务人无履行义务能力的城乡老年人、残疾人以及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作为特困人员给予救助。

内蒙古自治区民政厅副厅长冯呼和在接受中国经济时报记者采访时表示,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制度是社会救助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保障的是最困难、最脆弱人群的基本生活,谋求的是无依无靠、无人照料的城乡“三无”人员的福祉,彰显了社会主义制度的优越性。

冯呼和告诉记者,近年来,内蒙古农村牧区五保供养标准、城市“三无”人员保障标准连续6年提高,城乡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工作取得了明显成效。

统计数据显示,截至目前内蒙古共有城乡特困人员9.8万。按照“两个不低于”的标准(特困人员基本生活标准不低于当地城乡低保标准的1.3倍、不低于上年救助供养标准),全区城市特困人员集中供养基本生活标准月人均1244元,是城市低保标准的2.1倍,比上年提高35元,增幅为2.9%;分散供养基本生活标准月人均960元,是城市低保标准的1.6倍,比上年提高59元,增幅为6.5%;农村牧区特困人员集中供养基本生活标准年人均9252元,是农村牧区低保标准的1.9倍,比上年提高654元,增幅为7.6%;分散供养基本生活标准年人均6770元,是农村牧区低保标准的1.4倍,比上年提高1646元,增幅为32.1%。

冯呼和表示,《认定办法》重点明确了三个方面:一是在遵循原则方面。面对所有困难群众开展特困人员认定,坚持应救尽救,应养尽养原则;对于符合条件的对象按照属地管理(户籍地管理)原则及时纳入特困人员救助供养保障范围;细化认定条件,明确工作流程,强化县级统筹,确保所有需要特困救助的公民都能够得到保障。

二是在认定条件方面。此前,内蒙古城乡特困人员认定分别按照《内蒙古自治区城镇“三无”人员认定办法》和 《农村五保供养工作条例》进行认定,新的《认定办法》对城乡特困人员认定进行了统一。在对特困人员家庭财产状况核对时,根据内蒙古区域经济发展不平衡的实际情况,明确具体标准由各盟市掌握,既体现属地管理、分级负责的原则,也鼓励各地因地制宜,切实解决好特困群众的救助供养问题。

三是在认定程序方面。参照最低生活保障审核审批程序,具体细化了特困人员救助供养申请、受理、核对、审核、公示、审批、终止供养等各个环节的工作要求,使特困人员供养申请审批更加规范和便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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