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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社会保险待遇不会“缩水”

时间:2019-04-02 13:36 来源:中新网 作者:燕梦蝶  阅读量:5707   

降低社保费率具体配套措施明确——  个人社会保险待遇不会“缩水”   本报记者 韩秉志

缴费基数的调整,既充分考虑单位和参保人员实际承受能力,也综合考虑缴费情况与待遇水平之间的平衡,以及人口老龄化趋势带来的支付压力、社会保险制度可持续发展等诸多因素

将私营企业纳入职工平均工资统计范围,能够让目前平均工资统计更合理,适度降低低收入群体缴费基数

国务院日前召开会议,明确降低社保费率具体配套措施。专家表示,这对进一步降低企业用工成本,增强企业发展活力,将发挥重要的积极作用。

《政府工作报告》提出,明显降低企业社保缴费负担。下调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单位缴费比例,各地可降至16%。

为落实从5月1日起各地可将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单位缴费比例从原规定的20%降至16%等降低社保费率部署,国务院核定调低社保缴费基数,具体变化体现在:各地由过去依据城镇非私营单位在岗职工平均工资,改为以本省城镇非私营单位和私营单位加权计算的全口径就业人员平均工资,核定缴费基数上下限,使缴费基数降低。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可在本省平均工资60%至300%之间自愿选择缴费基数。

作为社会保险制度平稳运行的关键因素,社保缴费基数的调整,应该遵循哪些原则?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此前曾回应表示,缴费基数既是缴费依据,也是计发相关社会保险待遇的基础,与参保人员待遇水平密切相关。由于养老保险实行“多缴多得、长缴多得”的筹资缴费机制,以参保职工本人工资作为缴费基数,并设置封顶线和保底线,可以确保社会保险制度发展与社会经济发展相协调,保证参保职工退休后的基本养老保险金水平不至于过低,确保参保职工一定的待遇水平,较好地保障基本生活,维护参保职工权益。因此,缴费基数的调整,既要充分考虑单位和参保人员的实际承受能力,也要综合考虑缴费情况与待遇水平之间的平衡,以及人口老龄化趋势带来的支付压力、社会保险制度可持续发展等诸多因素。

社会保险法规定,单位缴费基数为国家规定的本单位职工工资总额,单位职工个人缴费基数为国家规定的本人工资。不过,目前由于在岗职工平均工资以统计部门公布的城镇非私营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为依据,随着私营单位就业人员占城镇就业人员的比重不断上升,城镇非私营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已不能准确反映我国城镇就业人员整体工资水平,导致低收入人群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基数偏高,这也是企业对于降费率成效感受不明显的重要原因。

业内人士指出,若将缴费基数改为以本省城镇非私营单位和私营单位加权计算的全口径就业人员平均工资后,统计范围既包括非私营法人,也包括私营法人,既包括城镇法人,也包括乡村法人。将私营企业纳入职工平均工资统计范围,能够让目前平均工资统计更合理,适度降低低收入群体缴费基数。

按照国务院要求,阶段性降低失业和工伤保险费率政策将再延长一年,至2020年4月底。其中,工伤保险基金累计结余可支付月数在18个月至23个月的统筹地区可将现行费率再下调20%,可支付月数在24个月以上的可下调50%。

从职工角度方来说,随着社保费率继续阶段性下调,如何保证待遇稳步提升,成为关注的焦点。有关专家表示,社保待遇随社会经济发展和物价水平波动呈现刚性增长,这是社保制度的客观规律。降低社保费率的一个必要前提,就是保障参保人员各项社会保险待遇按时足额支付,确保个人待遇不“缩水”。

人社部新闻发言人卢爱红介绍说,今年人社部将继续积极稳妥地推进养老保险基金投资运营工作,并积极推进落实划转部分国有资本充实社保基金实施方案,增强社保基金支撑能力。

韩秉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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